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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法院通报11起执行典型案例 15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来源:四川当铺网 发布时间:2023-10-04 点击量:39 快速估价

一、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布6起典型执行案例

截止至9月27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共新收案件6828件,已结案件5766件,结案率79.08%,执行到位金额6.17亿元,取得了明显成效。

济南法院通报11起执行典型案例 15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报会上发布了2涉拒执罪、2件涉民生和2件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

2件涉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1: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张某与被告山东某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山东某建工公司给付张某工程款1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山东某建工公司在规定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向市中区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山东某建工公司既不履行给付义务又不按执行通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并转移财产抗拒执行,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徐某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案例2:张某、公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山东某酒业公司与张某、公某、滕州市某商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市民初字第3435、3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两份调解书,张某、公某、滕州市某商贸公司分别以货物抵偿山东某酒业公司3019435.92元、2688944元及利息,如不能以货抵款,则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250万元,此后每月偿还50万元至本息付清。因张某、公某、滕州市某商贸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山东某酒业公司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公某、张某拒不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拒不交纳罚款,并阻止法院启动房屋评估拍卖程序,导致该案至今无法执行,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2件涉民生典型案例

案例3:江某等与大连某建设公司、济南某地产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大连某建设公司系被告济南某地产公司在本市开发的一工程施工单位,其将该项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江某实际施工,现该项工程已经于2015年底前后竣工验收交付完毕,两被告就工程款事宜至今尚未完成结算。因被告大连某建设公司欠原告工程劳务费未结清,江某将两被告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大连某建设公司偿付原告江某劳务工程款33万元,被告济南某地产公司在欠付被告大连某建设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过程及依据:判决生效后,大连某建设公司、济南某地产公司均未履行义务,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此同时,其他35位与江某同样情况的申请人陆续向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为这36名申请人背后涉及700多位农民工的工资,都在等着这笔钱回家过年,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非常重视。因该批案件的第一被告某建设公司对外有多笔债务,其在某地产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某建设公司与某地产公司的工程款纠纷案件还在中院审理过程中,尚未结案,某地产公司实际欠某建设公司的工程款数额还未最终确定。面对上述执行困境,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认为农民工的工资是重大民生问题,一刻都不能等,遂立即向中院执行局做了汇报。中院领导考虑到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为了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立即组织研讨。在中院的协调和指导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确定了执行思路。

执行立案后,法官立即对两被告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采取限高令,某地产公司的负责人此时正在外省出差,准备返程时才发现无法购买飞机票,立即打电话与法官协商。经协商,某地产公司同意将120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到位后,考虑到这些执行款是农民工辛苦几年的血汗钱,市中区法院决定将这1200万元优先全部发给农民工,20多万的执行费从后续的执行款中收取。

典型意义:本案在内的36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700多位农民工工资,且时间临近春节,处理不好必将影响社会稳定。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的协调下,果断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促使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并第一时间将执行到的款项集中发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4:朱某与刘某、某工程机械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朱某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时,因为需要用到吊车,就找到了同村的邻居刘某。刘某在朱某家操作吊车往房顶吊建筑材料时,吊车钢绳突然断裂。致朱某重伤。协商未果,朱某将刘某及某工程机械公司诉至市中区法院。案经市中区法院审理,判决刘某赔偿朱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0余万元,判令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执行过程及依据: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工程机械公司均未履行义务,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工程机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其他财产调查,经查,未发现刘某、某工程机械公司有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为躲避外出打工。因为刘某和朱某是多年的好邻居,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刘某的父亲,从情理、事理及法理的角度,给刘父讲解了刘某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时让刘父换位思考,体谅朱某作为一个二十几岁的年轻人高位截瘫后所承受的各种不易。最终打动刘父,其同意为儿子刘某提供担保。刘父虽迫于各种压力为儿子担保,但却将收到的拆迁款转移,并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掌握了刘父转移财产的确切证据后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刘父慑于执行威慑立即与朱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动将150万汇入了法院账户。

典型意义:本案申请执行人系重度残疾人士,属于弱势群体。民生案件执行不同于一般的执行案件,若一味选择简单粗暴的解决方式,往往适得其反,因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中注重“讲法理、说道理、通情理”,引导当事了解、明白、体谅他人的不易,尽最大努力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市中法院把涉及弱势群体的民生案件作为执行工作的重中之中,针对此类案件执行开展了“暖阳行动”,开辟了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件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5:仇某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王某向仇某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仇某多次向王某催要,王某始终以种种借口推诿。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偿还仇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执行过程及依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财产调查,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某无业,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王某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案件一般不设定抵押,法院在执行本案时,已经穷尽了调查手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又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6:济南某白酒销售公司申请山东某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济南某白酒销售公司与被告山东某餐饮公司存在长期的酒水销售合作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某品牌白酒,被告按照实际销售数量与原告进行结算,被告尚有部分货款迟迟未予支付。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山东某餐饮公司支付济南某白酒销售公司白酒货款166562元。

执行过程及依据:判决生效后,山东某餐饮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济南某白酒销售公司向市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山东某餐饮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其他财产调查,经查,未发现该公司有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付多个供应商的应付货款,经营的多家餐厅已经停止经营,另有多位公司职工、其他供应商、房东将该公司诉至市中法院,部分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法院穷尽调查手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本程序的典型案件。本案符合“执行不能移送破产”的要求,济南某白酒销售公司提起破产申请,本案已经移送进行破产审查。

济南法院通报11起执行典型案例 15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附15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济南法院通报11起执行典型案例 15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济南法院通报11起执行典型案例 15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济南法院通报11起执行典型案例 15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济南法院通报11起执行典型案例 15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天桥区人民法院:公布1起典型执行案例

2018年9月29日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通报我院执行工作总体情况。

济南法院通报11起执行典型案例 15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刘玉刚通报执行工作总体情况:

2016年以来,我院新收执行案件9156件,执结8484件,帮助胜诉案件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4.25亿元,截至9月25日,我院2016年至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为98.23%,终本案件合格率为98.9%,未发生一起进京访案件,三年来总执结率为91.22%,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济南法院通报11起执行典型案例 15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强化执行措施,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利益

2016年以来,我院加大了强制执行力度,采取拘留、拘传119人次,罚款12人次162万元,发布失信被执行人6122人次,限制高消费3778人次,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人次,极大震慑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推动大批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

近日,我院执行的宋某某等71人与济南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件中,宋某某等71人均为该公司退休职工,因济南某公司一直拖欠其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宋某某等人起诉至我院,我院经审理,判令济南某公司支付宋某某等人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6000元至15000元不等。判决生效后,济南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判决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我院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在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情况下,本案突破口就聚焦在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马某这个关键点上,为此,我院执行人员立即行动,在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的协助下,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马某近期入住宾馆登记记录、典当情况、银行卡使用情况、其父亲的住院信息,最终锁定其现经常居住住址,在传唤马某到庭后,马某仍然仍以企业不是其实际经营等理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被拘留后,马某经执行法官教育,并发现法院在搜集固定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相关证据,拟移送公安机关按照拒执罪处理的情况后,终于认识到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性,由其家属向本院一次性交款78万元,至此,涉及71名企业职工的群体性涉民生案件得以全部执行完毕,该案的执行完毕,受到申请执行人的一致赞誉。

二、加强执行联动,重拳打击“拒执”犯罪

在打击“拒执罪”方面,按照省市法院出台的和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动解决执行难的文件要求,我院就打击拒执罪问题、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刑事财产刑执行等问题积极与天桥区公安分局、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联系,建立起顺畅的协作沟通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反消极执行、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等整治行动,有效遏制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面通报一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申请执行人济南某经贸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依法判令刘某强偿还济南某经贸公司欠款5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强未履行判决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查明刘某强在江苏省常熟市开办了两家烤鱼店,2017年3月8日,执行人员到刘某强的店面找寻未能见到本人,电话通知刘某强后,刘某强于2017年3月9日一早到当地工商局注销了该企业的营业登记,并于2017年3月15日与其妻子刘某凤协议离婚,意欲逃避执行。

本院认为,刘某强在得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恶意转移财产,造成执行不能,其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逃避执行行为。此外,本院查明,在本案执行期间,刘某强名下登记有丰田牌和东风牌轿车各一辆,其中,东风牌轿车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新购置,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其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其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本院将刘某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已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侦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8年4月30 日对刘某强批准逮捕,现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

通过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有效遏制了各种抗拒执行和规避执行现象,下一步,我院将继续保持执行工作的良好势头,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消极思想,将“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全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更新执行理念,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战役。

三、槐荫区人民法院:发布4起典型执行案例

9月30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通报会,通报本院2016年以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发布1起涉嫌拒执罪案件和3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济南法院通报11起执行典型案例 15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6年以来,槐荫区法院扎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槐荫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6009件,办结5857件,执结率90.69%,执行到位金额6.95亿元,实际执结率41.29%,有可供财产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达到98.81%,执行信访办结率100%。

一是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千方百计提升案件自动履行率。为更加及时有效地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注重从执行工作出发,案件立案时,凡是能够进行财产保全的,能保尽保;审判中,依法可以进行调解的,能调则调;必须判决的,充分考虑执行的可行性,最大限度提升案件自动履行率,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产生。2017年新收民商事案件5491件,进入执行程序的2175件,占39.61%,今年1-9月份,新收民商事案件6319件,进入执行程序的1987件,占31.44%,同比下降8.17个百分点。

二是依法用足用好各种强制手段和信用惩戒措施,严厉打击规避、逃避和抗拒执行行为。在正常办理新收执行案件的同时,针对涉民生、党政机关等群众重点关注案件,集中开展专项清理、“百日执行攻坚”等活动,三年来,累计采取查封、扣押、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88人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992人次,限制高消费3743人次,移送涉拒执案件11件,已立案2件,批捕1人,有力打击和震慑了规避、逃避和抗拒执行行为。

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案件执行质效。为每名执行干警配齐配全执法记录仪等单兵执行设备,建立集指挥、调度等一体的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局局长亲自全程监督指挥,切实做到了案件执行过程事事有记录,件件有监督,执行行为进一步规范。同时,积极推进司法拍卖工作,全部司法拍卖实现了在网上进行,截至目前,网络司法拍卖171次,成交量73件,成交额9268.85万元,个别拍卖标的溢价率达到27.35%,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济南法院通报11起执行典型案例 15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8年1月12日向槐荫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周某送达了(2018)鲁0104执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高令,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干警到涉案房产进行调查时得知被执行人擅自将被法院查封的房屋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出卖给了第三人,调查时第三人已经入住。事后得知被执行人在取得全部卖房款134万元后,将该笔钱用于投资、消费等,但并未履行债务。现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批捕,被羁押在济南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周某在被我院执行干警第一次送至拘留所时,其仍抱有侥幸心理,不配合执行干警,直至我院以拒执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周某才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周某称其不知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私自处置属于违法行为,这种典型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不能阻却责任,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在执行案件中,抱有这种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不在少数,他们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方式对抗法院执行,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通过加大对拒执人员的打击力度,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维护了司法的尊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3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1:被执行人山东某车桥有限公司系2008年在齐河县工商局注册成立的一家经营载重车车桥总成、汽车配件生产销售、机械零部件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因经营不善,除通过正常途径向银行贷款之外,还通过企业间拆借资金、向其他融资机构、个人高息贷款等形式筹措资金。截止至2017年,该企业在当地法院有一亿元的债务纠纷正在执行,而据被执行人某部门负责人称,该企业总债务数额高达4亿元,其负债远远超过其资产。当地政府也通过接管介入等措施对该企业进行整合,但未取得效果。在当地法院将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进行拍卖之后,该企业无经营场所,已不可能继续经营,更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本案属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例。

案例2:申请执行人王某新等55人与被执行人齐鲁某集团红旗汽贸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案件申请槐荫法院执行,经法院调查,此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决案件共计55件,裁决标的本金175万余元,上述裁决案件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调查到该公司是租赁他人厂房、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现已不再经营,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均未找到。故上述55件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现我院依法将齐鲁考格尔集团红旗汽贸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55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此类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执行人为该公司职工,但是碍于情面或者为了继续工作往往不会在拖欠工资初期选择裁决,直至发现被执行人不再正常经营时才提起裁决,从时间上说错过了最佳的执行时机。提醒广大单位职工,如果存在拖欠工资等问题,一定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让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失,故此类案件应属执行不能。

案例3:槐荫法院执行本起案件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济南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后通过传唤被执行人法人董某煜得知,该企业为某集团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在诉讼之前早已不经营,员工也早已遣散,因其外债较多总公司一直未同意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其公司无存款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发不出工资其法定代表人已不在公司上班。

此类案件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平时有业务往来,但是碍于情面或者为了继续合作往往不会在债务发生之初选择诉讼,直至发现被执行人不再正常经营时才来法院起诉,从时间上说错过了最佳的执行时间。而且此类公司财务报表往往无法体现具体经营情况,查询其实际财产状况非常困难。

目前执行该类企业一般手段是对其法人限制高消费或者对其实施司法拘留,但因法人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上述惩戒措施收效甚微。故此类案件应属执行不能。(来源: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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