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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务中的绝当及逾期利息认定

来源:四川当铺网 发布时间:2023-10-26 点击量:3 快速估价

【基本案情】(2023)新01民终1710号

2016年3月15日,T典当公司(甲方)与G(乙方)签订《典当抵押合同》,约定如下:

1.乙方将其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房屋抵押给甲方,办理典当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当金30万元,典当期限为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当金费率按月(30天为一个月)计算,其中包括综合费等合计2.3%。

2.乙方应还部分为合同项下全部当金、利息、综合费率、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和乙方所有其他费用,直至还清与上述当金有关的全部款项。当期届满,乙方保证按期如数偿还上述当金、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等。否则按未还当金金额30%计算违约金,另乙方向甲方按未还当金金额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

3.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应当按时归还当金并结清利息及相关综合费。期限届满5日内乙方如既不赎当又不续当,视为绝当。甲方有权对当物进行拍卖、变卖,变卖、拍卖的价款用以偿还上述费用,清偿完毕后的余额应退还乙方。

典当业务中的绝当及逾期利息认定

2016年3月17日,T典当公司向G交付当金30万元并出具当票,G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该款项。

2016年3月18日,G将其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257号2栋4层401号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人为T典当公司,债权数额30万元,抵押期限2016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6日。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16年4月至2021年5月期间G、S、J及Z新疆安装公司向Y、C及赵梅账户支付的款项系G及S向T典当公司支付款项,每笔款项一半用于偿还S的债务,一半用于偿还G的债务。

T典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判令G归还T典当公司典当借款本金30万元;

二、判令G支付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155,710元;

三、判令G支付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完全履行完债务之日期间内所产生的利息。

典当业务中的绝当及逾期利息认定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

一、G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T典当公司偿还当金270,150元;

二、驳回T典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皆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4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4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G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疆T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272,560元;

三、G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疆T典当有限公司利息55,275.17元[以欠付当金272,56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G支付T典当公司以欠付当金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自2022年12月3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裁判理由】

1.关于当金的认定。G上诉认为,T典当公司发放当金时,预扣利息6,900元,故当金应认定为293,100元。对此法院认为,经查2016年3月17日T典当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xxxx号账户向G银行账户转当金30万元,二审中双方均认可T典当公司向G支付当金30万元后,G向T典当公司转款6,900元。故G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关于T典当公司认为该6,900元系支付综合费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本案中T典当公司交付给G的当金金额应认定为30万元。

2.关于G欠付当金的认定。法院认为,该事实的认定应当结合绝当时间及G基于案涉《典当抵押合同》的还款事实综合认定。关于绝当时间的认定。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结合本案事实,双方于《典当抵押合同》约定典当期限为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4月15日,而在T典当公司向G发放当金后,在2016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G每月向T典当公司支付6,900元,其中2018年7月后的转账记录显示款项摘要为“还利息”“房代利息”“还T利息”等。说明在《典当抵押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届满后,G并未在5日内赎当,继续向T典当公司支付款项,且每月支付款项金额与上述合同约定的当金综合费金额6,900元(30万元2.3%=6,900元)一致。T典当公司亦未在典当期限届满后按照绝当规定处理当物,而是继续收取G支付的综合费用。据此应当认定在典当期限届满后,双方之间达成了续当合意并继续履行续当期间的义务。

2020年6月23日后,G向T典当公司还款备注均为“还款”或“还房款”,还款时间不具备连续性、还款数额亦与约定的综合费数额不一致,未体现续当的意思表示,T典当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此后就续当达成了一致意见。故一审法院认定T典当公司与G之间的续当期间至2020年6月23日届满。因G之后未在5日内续当或赎当,绝当日期为2020年6月28日。

3.关于违约金。两级法院皆认为,在绝当后,典当公司无权向当户继续收取综合费。鉴于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的还款责任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和乙方所有的其他应付费用,直至还清上述当金有关全部款项。当期届满,乙方保证按期如数偿还上述当金、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等。否则按未还当金金额30%计算违约金,另乙方向甲方按未还当金金额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且T典当公司本案中主张G的付款均为综合费及滞纳金,关于滞纳金的约定实为当期届满后逾期利息给付的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T典当公司主张的利息,二审法院认为合同中滞纳金的约定实为当期届满后逾期利息给付的约定,按照约定日万分之三予以支持。

典当业务中的绝当及逾期利息认定

【律师评析】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认为,综合费用是发生在典当期间或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的相关服务和管理费用。典当行收取综合费用应当基于其提供的管理和服务行为,收取期限为典当期间以及绝当前。绝当后,典当行不再提供管理和服务行为,故不应再收取综合费用。当户未赎回当物的,典当行有权按照约定处置当物,这也是《典当管理办法》赋予典当行的权利。典当行在绝当后继续收取综合费用,既缺乏法律依据,又违反公平合理原则。

据此,2020年6月28日案涉典当合同绝当后,T典当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典当行业的机构,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及时处置当物实现债权,无权继续向G主张综合费用。

典当行在典当合同中除了应明确约定典当期限、综合费、利息及逾期之后的违约金或者利息之外,还应重视续当手续的办理和绝当之后的当物处置,否则存在相关诉请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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