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论典当“息费并收”
作者:谷新生
典当“息费并收”的演变
典当行经营过程中,不仅要收取当金利息,同时还要收取典当综合费用。这不仅是目前《典当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还是典当行业的普遍做法。关于典当的“息费并收”,有着很清晰明确的发展过程,普遍为行业和客户所接受。利息本身疑义不多,放到后面论述,先重点要说的是“综合费用”。典当行的“综合费用”如何演变、包括哪些?下面通过梳理来弄清“综合费用”的历史沿革和演变过程,从中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综合费用”的范围。
继1987年第一家典当行复出后,中国典当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壮大。当时典当收取息费并无统一规范,由各地自行决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内容。以天津和广州为例,曾按照第一月收取5%,第二月收取6%,第三月收取7%的标准收取典当息费,因当时只有民品和动产,期限又短,纯属市场行为,体现了企业自主和与当户的自治自愿。
典当行于1994年开始由人民银行监管。1996年4月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典当的费用包括服务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其月综合费率最高不得超过当价的45‰”。这里的规定用了“费用”的提法,而没有将典当行收取费用的规定直接界定为“综合费用”,只是在后面提到月综合费率的限制,是对“综合费用”由“费用”向“综合费用”演变的最早提法。
笔者分析和推测:人民银行对典当进行监管后,为了发挥典当积极的社会和融资功能,又规避典当“高利贷”的恶名,有意将高利息拆分为利息和费用两部分。这种推测纯属臆断,是否属实,本人在可核查的资料中已无法验证了。
时序到了2000年6月,典当行监管由人民银行移交给原国家经贸委监管。并于2002年底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此项规定,正式将典当行收取的费用,公开明确界定为“综合费用”,规定了“综合费用”的范围,是“综合费用”首次得到监管层的确认。
2003年7月新成立的商务部,接管行使典当业的监管职责。2005年2月,公安部、商务部联合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典当管理办法》的这项规定,沿用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关于“综合费用”的概念和范围,未作任何变更和调整,再次确认了典当收取息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因此,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综合费用”“是对于各种服务及管理等劳务性的间接费用,而非保管、办理保险等为当物的保值所采取措施的直接费用”是错误的。真正的“综合费用”应该是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无论是从字面理解还是从含义理解,应该是对所有费用的囊括,既包括直接费用,也包括间接费用。不存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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