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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民国十八年前后)则京津一带,减利之举,闻已不存,大都为每两三分起息,二年满当,此其大略也。
鄂省典当,在前清末叶,取息三五分不等,期限为十六个月,自张文襄(之洞)督鄂,以各项公款存放各典,周息四厘,一面令各典改期为限二十个月,二分取息,非殷实商家,不得开设典当。辛亥(一九一一年)革命后,遵此旧章营业者,寥若晨星。民国六七年间,始有人开设十六个月满当,二分半取息之典当。至民国十年,始通改为十二个月满当,二分半取息。开设于租界者,利率与期限,又视此稍异。
自经民国十六年武汉政府现金集中后,纸币充溢,币值暴落,人民乃以此贱价纸币,纷向典当赎取。不旬日间,武汉三镇之典当,以前所有之存架,几一扫而空,各典当所收回者,遂尽为低值纸币,势不得不闭歇矣。今复兴者,只利重期短之小押,尚未闻开设典当也。
苏省自前清江督曾国藩招商设典,其所定章程,原为月息三分。嗣后一减为二分八厘,再减为二分五厘,三减为二分二厘,四减为二分。今则各典当因营业竞争关系,有减至一分八厘,或一分六厘者,此就沪埠一带而言。至无锡常镇扬通各处,大都二分取息,而长淮以北,与近淮等县,各典,有取息二分五厘或三分者。此则视各地金融之活滞,社会秩序之宁否而判,难取同一之标准。满当期限,多为十八个月,此则视鄂省为长,而较短于京津也。
内容整理于万有文库《中国典当业》(作者:杨肇遇,1929年出版)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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