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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原政法委副书记领刑四年半 曾影响案件执行

来源:四川当铺网 发布时间:2023-09-09 点击量:19 快速估价

日前,江苏检察网发布信息称,2017年5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振受贿案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通原政法委副书记领刑四年半 曾影响案件执行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期间,王振利用担任启东市人民法院院长、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中共南通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常务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江苏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南通通宝拍卖有限公司、南通通宝典当有限公司、崇川阁艺术馆等单位和个人所送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0.29万元,并为上述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接、矛盾协调、物资采购、案件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

在一审提起公诉前,王振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赃物。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王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王振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据判决书显示,王振受贿事实具体如下:

2003年春节前至2014年期间,王振利用担任启东市人民法院院长、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中共南通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常务副书记的职务之便,先后十三次收受江苏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所送人民币合计80万元,并为该公司在业务承接、矛盾协调等方面谋取利益。

2002年春节前至2012年期间,王振先后六次收受南通通宝拍卖有限公司、南通宝通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汉林所送人民币合计66万元,并为上述两公司在业务承接、案件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

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振利用担任启东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家中收受个体经营户葛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并为葛某在物资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3年、2014年期间,王振利用担任中共南通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崇川阁艺术馆负责人朱某所送的总价值人民币1.29万元的东非黑黄檀花几一对以及东非黄檀官帽椅摆件一套,并为朱某在与江苏留韵古金丝楠艺术品有限公司之间的案件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4年、2015年春节前,王振先后两次收受南通中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所送合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并为该公司有关人员在行政拘留、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杨梦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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