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10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此次10件典型案例的集中公布,进一步表明了大连市两级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意志,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推动全市两级法院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
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既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从被告人的行为特征看,有的擅自处置、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的通过签订虚假债权转让协议方式规避执行;有的拒不腾退房屋,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从量刑结果看,充分发挥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重在推动执行、重在预防教育的刑罚适用目的。
2016年以来,大连中院为如期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任务,始终将严惩拒执犯罪作为攻坚执行难的利器,保持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予以严厉打击。一是推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中各自职责和处置程序,建立和落实公检法协同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形成了共同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特别是2018年7月6日甘井子公安分局在办理一起拒执犯罪案件时,当日立案,当日将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充分体现大连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的执行力。二是协调推动大连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合力打击拒执犯罪大格局的形成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机制保障。三是及时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用更直接、更听得懂的“语言”表明人民法院攻坚执行难和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意志,形成强大震慑力。四是注重创新打击拒执行为的宣传方式方法,从立案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均向当事人提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及关联案件时,依法传唤相关被执行人旁听庭审,实现教育、警示、敦促相关被执行人依法及时履行义务的全流程覆盖,全方位提醒。五是畅通打击拒执诉讼渠道,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变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实现了打击拒执犯罪自诉模式的新突破。六是根据执行工作实际需求,大连中院先后4次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及相关公告,进一步明示制裁、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内容和惩戒措施,严正公告和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自觉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并将公告内容在大连市各大平面媒体和利用地铁、公交移动电视等载体进行广泛刊发和播放,同时将公告连同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一同送达被执行人,形成打击拒执犯罪舆论攻势的全覆盖。据统计,自2016年至2018年6月,大连市两级法院共对23名被执行人以拒执犯罪或关联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或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在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大连两级法院将继续高悬刑罚打击拒执犯罪的利剑,进一步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对拒执犯罪案件“快移、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区域性打击拒执犯罪的强大震慑力。更加重视和发挥申请执行人在追究拒执犯罪中的能动作用,引导申请执行人以自诉程序维护自己的胜诉权益。同时奉劝每一位被执行人都应敬畏法律,心有敬畏,行有所止,决然放弃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以免自食刑事处罚苦果。
案件一
被执行人鲍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6年3月3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大连某建设集团(简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鲍某某工程款人民币2841.37万元。被告人鲍某某取得该债权后,遂与窦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建设集团享有的工程款2841.37万元本金及利息等全部债权转让给窦某。2016年7月28日,鲍某某又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地下室(车位)买卖协议,约定鲍某某以全款计2969.19万元的价格,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车位、车库共计5163平方米。后经司法评估鉴定,其车位、车库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200万元。
2018年3月9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以鲍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二
被执行人李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2015年3月3日,沙河口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李某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恩泽南园39号2单元2层2号房屋作价86.1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钢模租赁站,以抵偿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李某应当履行的全部债务。执行裁定生效后,李某明知该房屋已查封并抵偿给钢模租赁站,却搬入该房屋居住并拒绝腾退,致使生效裁定无法执行。
2017年10月18日,沙河口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一天。
案件三
被执行人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8年3月26日,沙河口法院以被告人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金某某提起上诉。2018年5月29日,大连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四
被执行人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2015年3月,尹某某将其所有的原本质押在大连某典当行的宝马X6小型越野车取走,后于2015年6月无偿过户给其子尹某。该车辆过户后,尹某某未将车辆交给大连某典当行质押,且继续不履行判决义务,并不交代车辆去向。尹某某于2007年1月8日曾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7年3月28日,甘井子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尹某某提起上诉。2017年11月23日,大连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五
被执行人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3年5月15日,甘井子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2013年7月9日至2014年11月13日甘井子法院通过强制扣划的方式从建设公司账户中扣划99.2万元。截至2017年1月10日,建设公司尚欠建材公司本金及利息合计341.54万元。建设公司接到甘井子法院对前述案件强制执行通知后,通过转移资金的方式,拒绝支付法院判决给付建材公司的剩余欠款。在甘井子法院立案执行后,赵某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他人使用和自己使用、以及与他人共同使用建设公司款项,偿还通过银行信用卡进行的个人消费款项合计13.45万元。
2018年3月20日,甘井子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件六
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在2011年至2017年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做张某某的腾退该房屋工作,但张某某始终拒绝腾退。2013年9月26日,金州法院曾依法对张某某予以司法拘留。
2018年3月1日,金州法院以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件七
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后张某某、孙某某上诉,大连中院于2009年4月13日裁定维持一审判决。2009年8月28日瓦房店法院立案执行。
2016年4月8日,执行人员通过查询发现王某某在某银行有7.3万元资金流动的事实。执行人员电话告知王某某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及不履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王某某对此置若罔闻,并对执行人员避而不见。
2017年12月25日,瓦房店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八
被执行人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判决生效后,孙某某一直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付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2月28日,孙某某将其中四台机床以7.4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所得款项未用于偿还付某欠款。2017年1月1日,孙某某被瓦房店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后,仍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8年3月14日,瓦房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九
被执行人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5年8月5日,庄河法院立案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于案涉房屋处张贴公告,限期赵某某迁出案涉房屋,但赵某某对此置之不理。2016年1月14日,庄河法院对赵某某拘留15日处罚。但赵某某仍不思悔改。
2018年2月8日,庄河法院判决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十
被执行人尹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2017年12月13日,郭某以被告人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向沙河口法院提起自诉。沙河口法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经沙河口法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诉讼过程中同意将两名婚生子交由郭某抚养,并当庭将两名婚生子交付给郭某。
沙河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该案系由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尹某系自首,当庭自愿履行生效判决,综合全案情况,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2017年12月26日,沙河口法院判决被告人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据悉,这是大连市两级法院判决的首例自诉拒执犯罪案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而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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