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百姓身边真实案例,帮您免受不法侵害。聊“检”说法今天关注:谁动了我的“钱袋子”。
案情简介
日前,大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非法集资诈骗案中发现,刘某某在其公司没有取得银保监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散发广告、在公共场所集会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体推销其公司的理财项目,并承诺按照存款期限和金额的不同分别支付年利率8%—12.5%的利息,到期后还本付息。仅一年多时间,刘某某就共非法吸收134名群众存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177万余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45万余元。
查实后,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无独有偶,周大娘在广告宣传单上看到“投资1万元以上理财就有12%的利率回报”后动了心,和老伴商量后将自己的养老钱拿出来投资。短短几天时间返利钱还没看到,周大娘养老的钱也不见踪影。
经查,赵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金普新区等地开设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以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宣传投资理财产品,并承诺定期返还高额利息,诱使投资人通过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的方式向其投资。仅仅一年多的时间,赵某某就非法吸收近200名群众存款,涉案数额合计人民币1085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合计人民币1037万余元。
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最终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检察官提示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 (包括单位和个人) 吸收资金的行为。从大连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看,当前,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十分之广,形式变换多样。例如:以理财产品、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办理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等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当遇到各类宣传时千万不能头脑发热,要自觉警惕和远离高利润快回报的各种理财投资陷阱,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天上不会掉馅饼,请守好你的“钱袋子”,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来源:大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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